本期文章将探讨普通法法域中的代位追偿权。首先本文将对该术语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担保和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然后本文将探讨该术语在中国法中的含义及其适用问题。
普通法法域中的代位追偿权
在普通法法域,“代位追偿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或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效果是享有代位追偿权的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取代另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或请求赔偿。事实上,术语“代位追偿权”源自拉丁词语subrogatus,是指“作为另一方的代替”。有趣的是,词语“subrogate”和“surrogate”的拉丁词源是相同的。

代位追偿权可能因为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代位追偿权”)或者衡平法原则的适用(即“衡平法代位追偿权”)而产生。在后一种情况下,代位追偿权是独立于合同约定的一种救济措施,并且被衡平法原则所认可(有关衡平法及其与“普通法”区别的讨论,请见《商法》第3辑第5期《衡平之于法律》)。
在衡平法中,代位追偿权是基于公正原则和“良心”原则而产生的,确保担保人等当事人代表另一方偿还债务后,该当事人可以向负有最终责任的当事人追偿债务。英国法院认可该种救济措施是基于不当得利原则,该原则提供了针对以他人损害而不当得利的当事人的救济措施。在澳大利亚等普通法法域中,法院更倾向于基于显失公平等概念授予代位追偿权。
成文法也认可代位追偿权,特别是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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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beta2.law.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