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文章介绍了瑞士作为中国在欧洲理想直投地的优势,本文将简要介绍在瑞士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供选择的并购交易类型。一般来说,中国投资者在瑞士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采用所有可能的并购类型。他们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收购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理论上也可以通过企业移民兼并(中国公司并入瑞士公司,瑞士公司仍然存续)。中国投资者也可以进行绿地投资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最后,中国投资者还可以让外国或瑞士子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银行股东收购或出售银行10%以上股份,或者增持或减持股份使其所持股份超过或低于20%、33%或50%,以及(再)保险公司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使其所持股份超过或低于目标公司资本或表决权5%、10%、20%、33.3 %、50%或66.6%的,必须在交易交割之前报告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FINMA可以禁止上述持股或者为之附加条件。
收购上市公司
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意味着要按照《瑞士联邦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及实施细则公开发出要约收购,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深入介绍。《证券交易法》规定,如果收购方希望收购目标公司100%的控股权,并且多数股东拥有目标公司98%的表决权,那么收购方可以强行收购其他少数股东的股份并迫使他们退出公司。
企业移民兼并
为了避免公开发出要约邀请,中国公司和作为存续公司的瑞士目标公司之间从理论上可以考虑进行企业移民兼并。如果中国法律允许此类并购交易,并且该交易符合中国相关法律的所有要求,瑞士便法律允许进行这种方式的并购。通过并购强制少数股东退出需要获得90%全体股东的通过。
合资公司
如果收购方无须或无须立刻获得控股权,中国投资者可以首先投资设立一家瑞士合资企业。通常,合资协议包括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董事会代表权和合资伙伴融资承诺等内容,还可能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更愿意进行绿地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瑞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指按照中国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在瑞士设立代表处以及任命首席代表的决议,在瑞士登记设立分公司。有关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此外,登记申请必须提交分公司所有授权签字人经公证和认证的合法签字(视情况而定)。分公司的名称必须由中国公司的全称加上“Zweigniederlassung XY”构成。“Zweigniederlassung”在德语中是指分公司,“XY”是指分公司所在城市。所有的中文文件都必须附有经认证的德语翻译版本。
子公司的设立要求经公证的公司设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以及所有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注册资本必须汇到即将设立的公司名下的账户中。随后,该账户将被冻结,直到公司在工商登记处完成注册登记。股东以实物而非货币出资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在实物出资协议中有详实描述。公司创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实物出资的性质、状态以及合理估价。最后,有资质的审计师必须审查创始人作出的报告,并确认报告完整、正确。有关公司名称没有特别的限制,除了不能与已在瑞士注册的公司重名之外,还不能具有误导性或仅具有描述性。
规模较小的子公司通常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子公司则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前者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万瑞士法郎(2.17万美元),须一次缴清;后者为10万瑞郎,至少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至少缴付5万瑞郎。
审计要求
根据瑞士法律,如果公司全职雇员不超过10名,而且所有股东同意不聘请审计师,那么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无须聘用审计师。不过,如果一名股东随后又要求聘请审计师,或者公司拥有超过10名全职雇员的,那么该公司就必须聘用审计师。如果公司的股票或债券未上市发行,没有构成拥有上市股票或债券的母公司超过20%的销售总额或总资产,并且没有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超过以下临界点中的两个: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2000万瑞士法郎;年销售额4000万瑞士法郎;平均每年拥有250名全职雇员,那么可以只进行有限范围的审计。不过,股东可以随时选择进行全面审计。
最后,中国投资者可以按照《瑞士联邦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让外国或瑞士子公司在瑞士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募股上市,此后的专栏文章将会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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