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与欧盟于2015年10月中旬签署了关于企业并购案件审查合作的实践合作框架。该合作框架标志着反垄断监管机构之间有越来越多的合作并给跨国并购者带来了新的担忧。
信息保密。欧盟委员会与商务部同意,监管机构根据豁免分享保密信息的,各方应确保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受到保护。向欧盟委员会或商务部提供的信息通常包含交易当事人的大量信息,其中许多信息具有保密性并且/或构成商业秘密。
在欧盟和中国,欧盟委员会和商务部均有义务对此进行保密,并且只能将其用于规定的目的,即在各自法域审查交易时使用。与其他合作协议一样,该合作框架没有凌驾于本责任之上。不过,在实践中,双方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豁免以进行信息交换。尽管严格按照规定来说该等豁免是自愿给予的,但是双方通常会作为展示有效合作的一种方式给予该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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