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发布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以下简称《报酬指引》)。
《报酬指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申请专利,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都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报酬指引》规定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为货币、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或带薪休假,只要能达到合理原则即可。更重要的是,《报酬指引》强调企业支付的奖励报酬或者一次性补偿可以低于法定标准,只要企业与发明人、设计人达成约定,或者通过“员工协商程序”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法院不会干预奖励与报酬数额,除非约定的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的。在企业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的,应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以上指引规定说明了与可能创造专利发明的职工签订有效的发明人报酬协议,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必要协商程序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就职务发明奖励、报酬进行规定的重要性。在未签订协议或者进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被迫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专利法》中规定的高额报酬。
根据《报酬指引》规定,只有享有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获得奖励和报酬。因此,如果受托方的职工创造了专利发明,根据委托协议,委托方单独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那么该职工不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因为其雇主(即受托方)不享有专利权。《报酬指引》还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可以对其在用人单位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
最后,《报酬指引》更加明确规定任何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纠纷都属于专利纠纷,而非劳动纠纷。因此,这类纠纷由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而不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